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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拍卖出现高额溢价的,是否应全额没收悔拍人的竞买保证金?本案例对保证金的性质、作用进行分析,阐述酌定没收部分而非全部保证金的理由,为类案提供参考。

裁判要旨
根据竞买人缴纳的保证金的主要作用,其性质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违约金。竞买人悔拍后,重新拍卖出现高额溢价的,可以根据重新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被执行人债务情况酌定没收保证金的数额。
基本案情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郑某平。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孙某光、泰某矿业公司(刑事案件被害人)。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郑某平犯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涉财产执行案,根据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对郑某平持有的某公司股权进行评估后以3亿余元起拍通过网络进行司法拍卖。泰某矿业公司作为被害单位报名参与竞买并以6.28亿余元竞买成功,但迟迟无法缴纳拍卖余款。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重新拍卖,新的竞买人以7.74亿余元竞买成功并足额缴纳尾款。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酌定没收泰某矿业公司竞拍保证金6180万元的20%即1236万元,依次用于支付重新拍卖产生的费用、冲抵被执行人债务。郑某平、孙某光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全额没收保证金。悔拍的泰某矿业公司也提出异议,认为出现高额溢价,不应没收保证金。
裁判结果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异议审查认为,司法拍卖是一种强制处分行为,但从实体法的效果上来看,竞买人取得拍卖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私法上因买卖而转移所有权的性质,所以司法拍卖是一个既有公法性质的处分行为,又有私法性质的合同行为。竞买人的悔拍行为,在私法上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在公法上应承担惩罚性责任。在责任范围上,由于溢价,则无需承担两次拍卖的差价,保证金应用于填补重新拍卖产生的费用以及接受惩罚,遂酌定没收20%的保证金依次用于支付拍卖费用、冲抵债务符合实际情况。故裁定驳回郑某平、孙某光的异议请求。裁定作出后,郑某平、孙某光、泰某矿业公司申请复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议审查认为,要从案件实际出发准确把握实质精神。保证金主要作用在于弥补损失,如没收部分保证金能实现这一目的,无需没收全部保证金。两次拍卖时间相近,出现高额溢价,悔拍造成的损失主要体现在重新拍卖的费用。如没收全部保证金体现出的惩罚性过于严苛。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综合考量各方利益,确定没收20%的保证金有合理性。故裁定驳回郑某平、孙某光、泰某矿业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裁定。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两个不同司法解释的适用问题: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变卖规定》)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如果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在执行实务中,如何准确适用上述两个司法解释的法律条文,应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进行平衡与取舍:
1.正确运用法律适用规则。一般而言应优先适用新法、特别法。《拍卖变卖规定》于2005年1月1日施行,2020年修正后第二十二条得到保留。《网拍规定》于2017年1月1日施行,按照第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因此,前者是适用于所有司法拍卖方式的一般法,后者则是专门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的特别法。对同一事项存在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的适用问题,应优先适用特别规定。在特别规定没有规定时,可以适用一般规定。例如,对于悔拍,如果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两次拍卖差价的,是否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网拍规定》就没有规定,这时就可以适用《拍卖变卖规定》中关于“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的规定来处理。
2.综合考量各种利益关系。本案重新拍卖后,较上一次拍卖的成交价溢价近1.5亿元。两次拍卖时间相近,悔拍造成的损失主要体现在重新拍卖的费用损失。泰某矿业公司固然应对悔拍承担法律责任,但在高额溢价足以弥补被害人损失时,这就需要考虑没收全部保证金6180万元是否适当、合理。《拍卖变卖规定》关于保证金在弥补损失后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的一般规定,体现了适当性的法律原则。在刑事案件被害人(包括复议申请人孙某某)的退赔权益能得到保障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拍卖变卖规定》的一般规定。泰某矿业公司也是被害单位,如没收全部保证金,导致其刑事被害损失几乎得不到弥补,实际效果并不好。对郑某平而言,其还承担其他与本案无关的债务,如将悔拍保证金全部没收用于偿还与本案无关的债务缺乏合理性。因此,应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对没收保证金的数额进行调整。
3.精准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关于分析保证金的法律性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保证金在私法上相当于违约金,用于弥补损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议裁定对此予以认可,同时认为保证金也体现了一定的担保作用,可以冲抵被执行人的债务。从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保证金用途来看,弥补损失是第一位的,惩罚性并不是首要目的。换而言之,可以在弥补重新拍卖的费用之外予以惩罚,但应适当。如果没收全部保证金在弥补实际损失之外体现出的惩罚性过于严苛,应酌情调整。
案号:(2025)粤执复224号
作者:李焱辉
责编:邵静红
*案例评析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审核:黄慧辰
编校:余淑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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